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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南宁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进行审核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将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及其涉税案件稽查的职责划给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五)改革完善预算管理。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坚持依法理财,健全地方财政管理机制。

  (六)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七)健全市与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八)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对城区、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完善财政分配政策,促进社会公平。

  (九)加强联系协调金融机构、企业上市、投融资管理以及区域金融合作的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金融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全市财税金融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财政分配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全市财政分配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全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提出财政、金融、预算、税收、财务、会计、资产评估管理等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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