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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市旅游局:依法对须经旅游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旅游业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21.市财政局:依法对须经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注销和撤销不符合规定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对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的依法予以查处。

  22.市规划局:配合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中涉及利用违法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的。

  23.市城市管理局:对在商品交易市场、居民小区及店面以外,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照《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

  24.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的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应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

  (三)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做到责任到位,执法到位。各部门要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予以核实并依法查处;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告知或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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