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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13.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法对须经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生产、煤炭生产经营、供电经营、盐业生产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4.市商务局:依法对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5.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道路运输及其服务业、水路运输及其服务业、港口经营、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养护、监理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7.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进出口、外国烟草制品寄售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行为;依法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18.市农业局:依法对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其他种子和蚕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9.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依法对须经畜牧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的渔业养殖、苗种生产、渔业船舶使用、渔业捕捞、水生动物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运输、水生野生动物捕捉、兽药、兽医器械、种畜禽、草种、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动物检疫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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