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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主体)出资建设居住小区(含单体商住楼、下同)周边城市道路,配套完善城市道路,方便居民出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社会主体出资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建设管理。

  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是指在居住小区周边、影响居住小区的交通出入及给排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共设施接入的市政规划主、次干道及支路。

  居住小区内配套建设的道路不适合本规定。

  第三条 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进行道路、排水、照明、绿化、交通、环卫、体育、消火栓等配套设施建设,并符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各类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第四条 各级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城管、国土、园林等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及各自职责分工对我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对未列入市或城区、开发区年度城建计划的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可以由社会主体先出资建设,市、城区或开发区负责偿还建设资金。

  城市道路的所有权归南宁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已按规定缴交80%以上的居住小区项目配套费、报建费等各种费用的社会主体,可以根据城市道路分级投资建设管理原则向市、城区或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资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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