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申请一次性奖励的金融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
(一)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许可证(法律法规不要求的除外);
(三)在深圳设立的工商注册证明;按规定不予工商注册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由总部出具的设立文件;
(四)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资料;
(五)深圳市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受奖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
(八)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时,还需提交由机构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员工规模证明材料(工资单、个人所得税单或社保单等)、租房合同或房地产证等证明其营业面积的相关材料;
(九)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申请一次性奖励时,还需提供经税务部门审核的上一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同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十)深圳风险性重组后的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时,还需提供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能证明其风险性重组的材料;
(十一)专业金融培训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时,除提供第(一)、第(四)至第(七)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市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证明文件;
(十二)受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购地自建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需提供前条第(一)至第(六)项所列材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
(一)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二)地价款缴款收据;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付清地价款证明文件;
(四)补贴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
(五)受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需提供第十六条第(一)至第(六)项所列材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