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申请;
(二)专项资金申报的受理和审核,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审核意见的合规性、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三)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 资助对象、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包括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一级分支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以及其它承办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活动的单位、深圳风险性重组后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以及市政府促进我市金融业及相关行业发展的其它规定明确的资助对象。
第七条 资助对象界定如下:
(一)“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界定,依据《实施细则》确定。
(二)“专业金融培训机构”,是指经我市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专门从事金融培训的机构;
申请本专项资金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专职教师10人以上、营业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
(三)“深圳风险性重组后的金融机构”是指因无力经营、濒临破产,而进行产权重组(不包括一般产权重组),且重组后注册地仍留在深圳的金融机构;
(四)“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具有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高管任职资格,并在任现职的金融高管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分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包括: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的一次性奖励;在深圳的金融机构购地建设或新购置总部、一级分支机构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新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市政府批准的金融业发展调研课题、深港金融合作调研及交流、金融论坛等专项经费补助或补贴;市政府金融创新奖;市政府促进我市金融业及相关行业发展的其它规定明确的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