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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服务地方经济跨越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服务地方经济跨越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明政办〔201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工商局制定的《关于服务地方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09〕63号)中有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服务地方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11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精神,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推动各类市场主体持续快速发展、做大做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海西建设和三明跨越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未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重点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我市重点产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先进制造业、服务业和现代农业。

  (二)大力实施“明商回归工程”。支持异地明商回乡创业,促进要素资源有效返流,在我市投资创业。对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实行重大项目挂钩服务,由相应工商局采取事前介入、上门指导、专人办理、全程跟踪等方式,加强跟踪协调服务。

  二、大力鼓励外商投资

  (三)简化台资不动产出资登记手续。允许我市台湾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大陆境内不动产出资。申请人持有关合法证明,且经有关机构出具评估、验资报告及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后,可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以其在大陆境内不动产出资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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