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域成都统一户籍后民政有关工作的意见
(成办发〔2011〕3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010〕23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域成都统一户籍后民政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城乡居民平等的原则,消除附着在户籍上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水平的差异,实现同一区(市)县统一城乡低保标准、“三无”人员供养标准、退役士兵安置补偿和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同等民主权利,促进我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进度安排
(一)统一同一区(市)县城乡“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工作。自2011年5月1日起,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实行同一区内统一城乡“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实行同一区(县)内统一城乡“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实行同一县(市)内统一城乡“三无”人员供养标准。
(二)统一全市退役士兵安置补偿政策工作。自2011年5月1日起,统一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同时,对我市农村入伍、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的退役士兵,享受同期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对入伍时系我市农村人口的义务兵或士官,入伍期间土地被征占,其补偿标准低于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足。
(三)统一同一区(市)县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工作。自2011年5月1日起,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实行同一区内统一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并且不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实行同一区(县)内统一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并且不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实行同一县(市)内统一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并且不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