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市民政局
1.提供截止2010年6月30日全市社区居委会以上行政区划名录。
2.根据国家、省的要求,2010年下半年暂停全市行政区划调整。
3.提供婚姻登记、死亡人口遗体火化等方面资料。
(十三)市司法局
负责司法系统内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的人口普查工作。
(十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
2.提供失业人员、农民工以及参保情况的相关资料。
3.协助做好基层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工作。
4.配合做好农民工的普查登记工作。
(十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提供全市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单位名录。
2.协助做好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动员和普查登记工作。
(十六)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1.协助人口普查办对各口岸人口流量的调查工作。
2.负责居住在各口岸区范围内人员的普查工作。
(十七)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
1.负责人口普查中涉及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工作。
2.提供居住在市内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相关资料。
3.协助做好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
(十八)市警备区
1.负责做好解放军现役军人的人口普查工作。
2.做好军队营院内编内职工、家属、保姆等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并将普查表移交市普查机构。
(十九)武警深圳指挥部
1.负责协调武警部队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2.做好武警部队营院内家属、保姆等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并将普查表移交市普查机构。
(二十)其他单位
市农业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法制办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人口普查的督促检查和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
二、工作方式
(一)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人口普查的重大问题。
(二)人口普查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会议议定,日常工作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三)领导小组重要文件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印发,一般性工作文件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统计局局长签发。
(四)人口普查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需要协调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