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每个项目资助费用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费用分两次拨付,《合同书》签订后拨付7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30%。
第二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
(二)研究资料印刷费;
(三)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调研费;
(四)专家咨询费、论证费和会议费;
(五)分析化验费和有关试验费;
(六)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他费用。
软科学研究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工资、福利费、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编制项目费用预算,合理安排费用支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研究需要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按照下列规定对软科学研究项目费用的使用实行财务监督和管理:
(一)项目费用实行专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设置“拨入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和“拨出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科目;
(二)项目费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财务部门对费用的使用拥有监督权;财务部门发现课题组费用开支违犯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有权不予借款或者报销;
(三)在费用管理过程中,财务部门如发现课题组有违反财会制度等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终止或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偿还全部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费用和违约金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
对经批准终止或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终止或者撤销通知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将余款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应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如实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费用决算报告。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期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中期研究成果,并在项目验收后将最终研究成果及相关资料提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