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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办好政府公报的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办好政府公报的意见的通知
(深府〔2011〕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办好政府公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办好政府公报的意见》(粤府〔2011〕2号)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要认真学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办好政府公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办好政府公报的重要意义,将政府公报工作抓紧抓好。

  二、提升质量,优化服务。要结合我市公报工作实际,贯彻落实《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发布体系,丰富入刊内容,提高编审水平,完善赠阅发行管理,加强政府公报网站建设。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的要求,将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送《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统一发布,推进文件发布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创办本级政府公报,把本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纳入统一发布范围;尚未创办或者决定不创办本级政府公报的,应将本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进行统一发布。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要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加强政府公报工作组织领导,加大政府公报建设投入,协调解决政府公报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从组织上保障政府公报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规范性文件制发单位、法制审查部门要明确责任、完善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监察部门要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落实将政府公报办刊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有关规定,为办好政府公报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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