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案件处理】经审批或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执法大队监察科分别处理如下:
(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后,将案件移交承办的执法中队,由承办的执法中队按《
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一条、
三十二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及时向违法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决定撤销立案的,将案件资料退回承办的执法中队归档;
(三)决定作结案处理的,将案件资料退回承办的执法中队结案并归档;
(四)决定移送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的,制作移送函,加盖市局公章后连同案件资料复印件送达移送单位,同时将案件资料原件退回承办的执法中队结案并归档。
第二十条 【陈述、申辩和听证】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中队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是否成立作出复核意见,报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批。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执法中队将听证申请书移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分局,分局根据《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分局应将《听证报告书》和《听证笔录》上报执法大队。执法大队按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或者经陈述、申辩、听证后市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承办的执法中队应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被送达人应为违法用地当事人、违法用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受委托人。受委托人代签的,应出具委托书。当事人拒签的,可留置送达并拍照留存,同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原因,由村、镇、派出所或城管部门工作人员(两人以上)见证确认。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依法生效,执法中队应作好跟踪。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中队应自当事人起诉期满之日起180天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有关材料在市局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