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用地行为人不是宗地权属人的,应对实际违法用地行为人和宗地权属人的身份及违法行为一并调查取证,包括出让、转让或出租的方式、时间、价格、面积、实际收到的转让金或租赁金等。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负责调查的中队或大队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
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测量部门对涉案标的进行测量,并以测量成果作为处罚、追刑的依据。
第十六条 【调查终结】调查取证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因故需延期调查的,经执法大队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调查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0日。调查取证完成后,承办人应及时整理案件资料和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法律依据,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嫌犯罪或纪律处分的案件,承办人应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处理意见中写明。
第十七条 【案件审理】调查取证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承办的执法中队应将案件资料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移交执法大队监察科审理。执法大队监察科依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
(一)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理由不充分、依据不正确、处理不当、程序不合法等情形之一的,退回补正或者纠正;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理由充分、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如下审理意见:
1、依法应作出行政处罚的,拟定行政处罚意见;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提出撤销立案的意见;
3、属违法用地行为且已由当事人自行整改拆除恢复、政府组织整改拆除恢复或其他部门已经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作结案处理的意见。
4、依法应移送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的,提出移送意见;
5、认为需要提出的其他审理意见。
第十八条 【作出决定】执法大队监察科依第十七条第(二)项作出审理意见后,应将案件资料和审理意见报执法大队领导审批作出决定。对案情复杂或重大的,由执法大队负责人召集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执法中队负责人、案件承办人、案件审理人员等开展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案件集体讨论由执法大队监察科负责制作笔录,笔录经参加集体讨论的成员签名后归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