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执法大队、执法中队按本条规定报告后,应当积极做好协调沟通和跟踪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信息员制度】各分局应当建立国土资源动态信息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信息,严格按本细则规定落实报告制度,确保数据准确、内容详实、报告及时。
四、查处
第十三条 【管辖】除横琴新区外,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市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横琴新区范围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管辖,按照《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规定》和省、市编办有关文件的规定办。
各执法中队辖区范围内的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执法中队负责立案和调查工作。
下列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市局执法大队负责立案和调查工作:(一)违法行为涉及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执法中队辖区的案件;(二)政府非法批、管、用土地的案件;(三)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涉外的比较复杂的案件。
第十四条 【立案】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所在中队或大队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当事人;
(二)经国土所或执法中队初步核查认定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依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立案。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立案后,承办人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监察证件。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收集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测理成果等证据。
制作询问笔录时,应个别进行,并核实被调查人身份。违法当事人为单位的,应核查单位性质,要求其提供法人代码证、机构注册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应注明并加盖违法单位公章;违法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