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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非巡查发现】对非巡查发现的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按第七条规定进行初步核查和处理。

三、报告

  第九条 【零报告制度】国土所每日填写《动态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宗地明细表》和《动态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情况统计汇总表》并于当日上报至所属分局,各分局汇总统计后于次日上午通过巡查信息系统上报市局执法大队,执法大队汇总后以市局名义上报省厅执法监察局。

  第十条 【定期报告制度】国土所于每周五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和所属分局书面报告本周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各分局于每月最后一日向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局书面报告本月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市局执法大队于每季度结束前向市政府和省厅执法监察局书面报告全市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定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辖区开展巡查工作的详细情况(包括巡查计划的制定和完成情况);

  (二)本辖区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情况;

  (三)本辖区是否存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四)对本辖区国土资源违法特点、趋势、原因及查处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报告制度】国土所对初步核查后认定属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应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日向执法中队报告并移送相关案件材料;国土所承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后续跟踪监管,发现违法当事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报告执法中队。

  对制止不了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中队及时报告分局,同时填写《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告知函》,加盖分局公章后,送达违法行为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并视情况抄送承担共同责任的区监察、发改、城管、规划、建设、公安、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

  对重大、突发或存在较大阻力、干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分局应当及时专题报告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局执法大队,同时按前款规定抄送相关共同责任部门;执法大队接报后以市局名义及时专题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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