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中队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协助分局做好本辖区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及上报工作;(二)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实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巡查;(三)加强对国土所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
国土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负责辖区范围内巡查工作,制定月工作计划报所属分局备案,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按本细则规定向分局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巡查程序】巡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查准备。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巡查人员应当携带有效证件和必要的巡查装备,并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及文书材料等;
(二)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巡查人员巡查发现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当立即拍照留存,详细纪录涉嫌违法当事人、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
(四)现场处置。对初步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巡查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日志,建立巡查台账,详细纪录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等内容,并将巡查台账内容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第七条 【初步核查和处理】巡查人员对巡查发现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但未能确认违法性质的,应当在巡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查,核实涉嫌违法当事人(非宗地权属人的实际行为人一并列为当事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土地总体规划情况、是否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有无农林或畜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是否取得合法勘查或开采手续、有无越界开采等情况。经初步核查,认定属合法的,将有关资料复印存档;认定属违法但应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按规定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认定属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按照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置,并应当100%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