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政〔2006〕68号)有关违约金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分局、中心,局属各单位:
最近,省审计厅在开展对我市财政决算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我局在2007年9月30日签订的中信、中邦2宗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合同违约时按每日加收0.4‰的违约金,存在“未及时收缴土地出让金和未足额计收逾期违约金”问题,不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我局作出追缴和整改。为吸取经验教训,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规范我市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经局研究决定,现就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有关违约金规定等问题强调通知如下:
一、2006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以“特急”文件印发了自2007年1月1日实施的《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2006〕68号,下称68号文)。2007年3月5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以粤财综〔2007〕28号文件转发68号文;同年5月14日,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珠海中心支行以珠财〔2007〕37号转发了68号文(见附件),现再次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二、我局作为负责全市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规定,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是我局的重要职责。对审计发现存在问题,局属各有关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并认真组织学习68号文,深刻理解文件重要内容,特别是不得以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支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违约金按日加收违约金额的1‰的违约金等硬性规定,务求每个经办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做得熟练掌握、精准运用。能否经得起审计是检验我局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的重要标准。
三、根据68号文的规定,再次重申,局机关及授权委托各有关单位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逾期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交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律执行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凡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