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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城镇改革发展工作的补充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城镇改革发展工作的补充意见
(明政文〔2010〕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省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市中心乡镇改革发展工作,在总结前一阶段我市小城镇改革发展战役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就贯彻实施《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推进省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市中心乡镇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文〔2010〕114号)中的政策措施方面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合理划分县、试点镇和中心乡镇的财权与事权。县级政府要制定更加灵活的财税管理体制,除了按明政文〔2010〕114号文件要求落实好各项财税支持政策外,县级政府还要建立500万元以上(或帮助协调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小城镇改革建设中涉及的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的经费,以及开展土地整治、造福工程的启动资金和贷款贴息等。同时,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小城镇的建设和投资经营。

  二、鉴于梅列、三元两区财政体制有所不同,在执行省政府出台的“2010-2015年对试点镇新增地方级收入实行全留”政策时,市本级根据市区财政体制对两区源于中心乡镇新增税收分成部分,在年终决算时通过体制结算给两区,专门安排用于中心乡镇建设支出。

  三、加强对省试点镇及市中心乡镇的规划和设计管理。主轴沿线的梅列区洋溪乡、三元区岩前镇、永安市贡川镇、沙县夏茂镇等4个中心乡镇的总体规划须通过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方可批准实施。省试点镇及主轴沿线4个中心乡镇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重要城镇节点和单体建筑的设计,应经过县级规划部门审批并报市规划部门复核后方可组织实施。为加强对主轴沿线4个中心乡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支持,对其规划编制补助经费提高至20万元。

  四、根据洋溪乡和岩前镇目前的规划定位,将洋溪乡总体规划及部分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纳入三明市北部新区规划内容,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梅列区和洋溪乡配合。将岩前镇的改革发展纳入市台商投资区总体规划范围合并考虑,由市规划局牵头,市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三元区和岩前镇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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