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
| 责任部门、单位
| 配合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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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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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市整治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开展整治工作。
|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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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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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严格履行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程序。
| 计财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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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履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报监、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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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履行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 计财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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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格履行土地取得、规划许可、征地补偿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 规划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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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停止和查处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
| 计财处、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规划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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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制定水务设施大修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的办法。
| 防安处
| 建管处、计财处、堤防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城投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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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 监察室、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计财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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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排查水务工程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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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采用全面自查,监督检查等方式督促水务建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责任制。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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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加强对水务在建工程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从严查处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规定、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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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水务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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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风险分析和解决方案,预留相应费用。
| 计财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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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规范工程初步设计深度,初步设计中有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和相应费用概算。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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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重大风险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计财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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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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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督促建设单位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将合理的施工工期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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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督促建立施工工期调整论证程序。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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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证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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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专项经费。
| 建管处、计财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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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在招标文件或合同备案中严格审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专项经费单独列支情况。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计财处、监察室、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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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等。
| 计财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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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严格规范水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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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中载明招标方式,严格依法审批各类水务建设工程改变招标方式,加强改变招标方式监督。
| 计财处、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监察室、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20、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监察室、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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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严格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监察室、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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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评标内容。施工招标中注册建造师等涉及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情况列为评标内容。进一步加强对应急抢险项目招标方式的监督管理。
| 建管处、防安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法规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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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落实质量员、安全员配备情况作为合同约定内容。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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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坚决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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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监察室、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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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因转包和违法分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 防安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监察室、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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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推行分包合同备案制度,监督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依法及时订立合同。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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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分包合同备案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 质监站、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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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与市有关部门配合,将处罚信息记入企业诚信手册,并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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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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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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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督促总承包单位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投标时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加强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为本单位人员的检查。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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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备案和变更制度,规范总承包单位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行为。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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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督促项目经理等项目管理人员工程施工时常驻现场,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顺序施工,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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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督促各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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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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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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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督促落实设计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要依规定,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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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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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严厉查处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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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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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 质监站、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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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加强建筑材料检测管理。
| 质监站、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信息中心、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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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加强对建筑材料供应商承担建筑材料施工的资质检查,具备相应资质方可施工。
| 质监站、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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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严肃处理生产和提供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行为。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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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落实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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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督促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对所承担业务对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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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严肃查处编制虚假检测报告的、施工图审查意见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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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完善工程监理招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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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监督建设单位对依法必须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监察室、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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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监管工程监理招标以监理大纲、人员、设施配备、单位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和服务承诺等作为评标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监察室、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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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监督落实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
| 计财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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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程序。
| 计财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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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建立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核验监理取费是否符合规定的机制。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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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严格查处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情况。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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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提高工程监理现场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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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督促监理单位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监理日志和监理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必须有监理总监或者其委托的监理人员签字。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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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督促工程监理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有施工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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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督促监理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对于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水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告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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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实行监理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期报告制度。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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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和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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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督促水务工程参建企业法人代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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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培训。
| 法规处
| 建管处、人事处、质监站、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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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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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配合落实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并记入个人执业记录。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法规处、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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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查处注册人员出借证章、重复注册等行为。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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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配合建立注册人员的诚信记录,作为单位参加投标的条件制度。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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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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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督促落实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61、督促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人员是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62、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登记和信息卡制度,中心城区的建设工地实行工人刷卡上下班考勤制度。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63、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尤其要做好新入工地非专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转岗前的培训。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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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加快水务建设工程基本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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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认真梳理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补充和完善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承发包管理、监理、检测等方面所亟需的制度规范及标准体系。
| 法规处
| 防安处、建管处、计财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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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加强各级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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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健全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各级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整充实为独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人事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计财处、质监站
|
66、落实水务建筑市场稽查职能。
| 人事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法规处、建管处、质监站
|
67、保证水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经费,以及开展建材质量专项抽检的经费。
| 人事处、计财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质监站
|
68、制定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细则,进一步规范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加强考核。
| 质监站
| 法规处、建管处、防安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69、严肃查处在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
| 监察室、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防安处、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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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加大对水务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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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加强对水务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改善检查手段,加强明查暗访,实施有效监督。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法规处、监察室、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71、加强对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建筑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采取停工整顿,直至吊销从业资质证书的管理措施。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防安处、监察室、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72、依法加强对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实行社会公告的制度,并向本市投资管理部门通报限定新增项目的审批,向银行金融机构通报限定融资。
| 防安处、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计财处、监察室、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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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水务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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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配合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水务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信息平台公示各类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检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促进水务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 建管处
| 质监站、信息中心、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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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完善水务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对建筑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拖欠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在政府网站公示,并通报金融机构降低银行信贷信用等级,提高保险费率。
| 建管处、计财处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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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提高水务建设工地管理的信息技术水平,强化对建设工程主要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完善及时发现和应急处置机制。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信息中心、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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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转变职能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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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推进政企分开改革。各区(县)隶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企业要立即清理,限期脱钩。
|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法规处、计财处、建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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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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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及时研究解决水务建筑市场整治过程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 建管处
| 计财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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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加强对区(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 相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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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起本辖区内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
|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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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加强管理部门之间整治水务建筑市场的协同配合。
| 相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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