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水务建筑市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实施准备、工程实施、试运行、工程验收以及后评估等阶段的审批、备案程序。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方案报批、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报建(报监)、施工许可(含水利工程开工令)申报以及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一步完善水务建设管理的流程,既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和质量,又不越权审批、不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对违反建设程序的项目,要依法及时进行整改;对严重违反的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二)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

  3、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问题,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专门分析,提出风险处理方案,并预留必要的费用。工程初步设计中必须深化对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研究,按规定深度要求,细化提出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和费用。建设单位要切实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论应当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4、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工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5、落实保证水务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沪水务〔2009〕968号)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以及必要的检测费等专项经费,并在招标文件以及项目合同中明确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支付。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相关经费不得挪作他用;监理单位应当严格监督,及时履行相关手续,确保措施落实、经费到位。

  (三)严格水务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

  6、严格规范水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水务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公开进行招标的水务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招标结果必须依法公示,招标方案、评标方案应当按规定备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招投标管理部门切实加强监督审核,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招投标中有虚假招标、指定中标、围标串标、借用挂靠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显失公正评标授标的,中标一律无效,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依法从严查处,并依据情节轻重,取消相关单位一至三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取消评标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要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竞争性评标条件;将施工招标中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关键岗位列入评标条件;质量员、安全员的数量和人选作为合同约定内容。

  7、坚决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的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分包无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责令停工(停业)整改,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应先征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总包与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将分包合同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停业整顿,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各类处罚信息要及时记入诚信手册,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四)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8、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导现场施工,根据投标方案和合同明确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合同备案时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实施现场管理和监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顺序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要求。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9、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深度不够或工作差错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要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