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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深入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深入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院,各市级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市医院协会:

  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是本轮医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兼顾医疗质量管理和效率管理、促进公立医院改革的具体探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以及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部署、2011年卫生工作和医政工作要点,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卫生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本市全面深入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以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所有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应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其中,每家三级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应不少于10个病种,每家二级甲等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应不少于5个病种。各区县应结合实际,进一步扩大辖区内实施临床路径医院的范围。

  二、组织管理

  (一)上海市卫生局全面负责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实施和督导工作。

  (二)上海市医院协会配合做好全市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推进、指导、信息收集、政策分析等工作。

  (三)各办医主体和区县卫生局具体负责所辖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等工作,并定期向我局报告实施总体情况和相关工作信息。

  三、医院要求

  (一)各医院应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各试点专业科室、医务管理、护理管理、药学管理、信息统计、病案管理、经济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医院实施工作目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二)各医院应在卫生部已经颁布实施的临床路径的基础上,结合医院学科特色、专业特点和业务实际,选择有代表性的专业和病种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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