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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医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市电子病历试点工作,落实《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功能规范》。利用1年左右的时间,在本市所有设置床位的三级医疗机构(包括部队医疗机构)、三个试点区(长宁区、闵行区、闸北区)和部分有条件、有积极性的区县开展试点,在原有的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工作基础上,达到卫生部关于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并建立适合本市实情的电子病历应用系统;探索建立本市电子病历应用技术规范,完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制度、工作模式、运行机制以及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试点建立区域电子病历数据中心,进一步完善市级电子病历信息平台建设,试点推进区县电子病历信息平台建设。

  (五)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在卫生部临床路径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由本市各办医主体和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并深入推进本市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本市所有三级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每家医疗机构不少于10个病种);二级甲等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每家医疗机构不少于5个病种),各区县结合实际,扩大实施范围,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

  (六)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按照卫生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2011年本市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估工作;初审和上报新增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管理

  (一)继续加强医疗机构准入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规定,规范医疗机构冠名,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准入和审核工作。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继续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的规定,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对市发证医疗机构,结合本市校验对原已核准医疗美容科进行美容项目重新登记核定,并对有关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审核。

  (二)继续加强人员准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继续做好上海考区的医师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加强对外籍医师、台湾医师及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沪短期行医的准入管理。在卫生部的部署下,开展专科医师准入试点工作。制定有关措施和操作细则,严格执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制度。根据《护士条例》,继续做好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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