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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整治分工

  各市(区)人民政府按广告设施所属行政区域,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实施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100米范围内的广告设施清理整治工作;高速公路用地内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由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沿线各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二、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月20日-3月15日)

  1.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牵头,明确责任地区和责任部门,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至隔离栅外缘起100米范围内的广告设施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于2月25日前报市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发布通告,明确暂停审批、限期自行拆除等要求。

  3.由牵头单位在全面调查基础上制订具体整治方案,并于3月5日前报市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市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报省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各牵头部门或单位动员部署。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1年3月16日-5月10日)

  1.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整治方案要求,依照职责和制定的整治方案,全面组织清理整治工作。对限期整改的广告设施,责成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验收达标的予以保留,未达标的按限期拆除处理。对需要拆除的广告设施,责令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2.广告设施清理整治工作要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安排执行,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适时通报清理整治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5月11日-31日)

  市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严格督促整改。整改结束验收合格后,对手续不全的限期集中补办手续。今后新增广告设施,一律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指导意见》严格依法审批,推动全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步入依法、规范、长效管理的良性轨道。

  三、整治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为保障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市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公安局、监察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信访局、法制办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市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班子,分解落实责任,及时检查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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