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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泰州市市区特困人员企业养老保险救助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泰州市市区特困人员企业养老保险救助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泰州市市区特困人员企业养老保险救助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泰州市市区特困人员企业养老保险救助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区特殊困难人员的企业养老保险接续工作,实现其老有所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救助的对象和条件:

  凡本市区常住户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属于本统筹范围内,本人自愿,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并提供由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可以申请养老保险特困借款救助(以下简称受助对象):

  (一)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

  (二)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人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五)因病致贫人员(当年医保结算年度个人负担医药费超过2万元)。

第二章 救助资金、额度、期限

  第三条 救助资金。救助资金由市财政投入1000万元,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财政预算中适当增加安排资金,保证救助资金使用。

  第四条 救助额度。

  (一)受助对象的个人借款额按市区自由职业者缴费标准确定;,若申请救助往年养老保险费,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的相关规定缴费。

  (二)受助对象的个人借款不收取利息,到期偿还本金。

  第五条 救助期限。受助年限为1-6年。

第三章 申请救助程序

  第六条 需要救助的人员采取本人自愿的原则,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申请。具体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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