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1日)修改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已经2011年2月14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监察行为,提升环境监察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环境监督检查,调查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环境监察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坚持加强环境保护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严格执法与引导自觉守法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为环境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将环境监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察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环境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境监察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环境监察职责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环境监察,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