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形成土地执法监管合力。深入贯彻执行《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珠府〔2009〕128号),完善由区政府牵头,国土资源、城管、公安、规划、林业、工商、供电、供水、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运机制,形成“大家管、大家用”、齐抓共管的土地执法监管新局面,最大限度地整合行政资源,坚决有效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维护健康有序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确保宝贵的土地资源利用在关系人民安居乐业、经济发展的重点区域和核心项目上。
6.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在保护耕地、基本农田和矿产资源的同时,下大力气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清理处置闲置用地,补充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耕地补充开发工作,增加耕地储备,为辖区用地报批和项目建设占补平衡提供保障。协助各区(经济功能区)联系异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和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备案工作。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7.积极开展行政职权分解工作。进一步规范、分解和细化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的办理流程、办理所需资料、办理依据以及办结时限等内容,压缩办结时限,并通过局网站、市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市局接办窗口和各分局办事窗口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办事,增加工作透明度。
8.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充分调查研究、评估和论证,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有效的精简。对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权,全部放给市场。
9.进一步简政放权。 按照重心下移、窗口前移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能下放的职权依法尽量下放给各分局,由各分局在市局的统一委托下进行其所属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10.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监管体系。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在强化行政监察机关和部门内部监察机构监督职能的同时,形成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舆论监督的有效机制。国土部门行使审批权,要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和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的责任。对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实施审批的,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