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部门统计工作
(十二)加强部门统计力量。各部门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计工作,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的统计人员,并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十三)明确工作职责。部门统计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商、税务、质监、民政、编制等部门要定期根据要求提供基本单位核准设立、注销资料,确保统计调查单位的完整性,为开展统计调查和行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发改、经贸、建设等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结合项目审批、企业管理和日常服务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投资情况、节能降耗和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进展。要及时、规范地将新增达标贸易企业纳入限上统计和新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纳入工业统计。各级发改、建设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每月及时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劳动、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交通、旅游、国土资源、农业、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统计职能,配合做好统计数据的采集和监测,特别是负有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建立全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并根据本行业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及时向市、县级统计局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金融、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移动、联通、税务、工商、商检、海关、电力、铁路等垂直管理部门在向上级业务部门报送重要业务数据的同时抄送市统计局备案;财政、经贸、粮食、旅游、交通保险、证券等部门要按时提供GDP核算需要的所有相关数据资料;工业、物流等园区要把园区的招商、投资、生产、贸易、销售等情况,准确、及时、完整地上报给当地统计局,并完善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五、坚持依法统计
(十四)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要面向社会各层面深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全社会对统计工作的认知和理解。要把新修订的《
统计法》、《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纳入各级党校培训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统计的自觉性。
(十五)支持依法统计。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保障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