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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六)推进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项目纳入本地“十二五”专项规划,并在人力、财力方面予以支持。要逐步将统计专网延伸至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要大力推进联网直报工作,建立以企业网上直报为主渠道的数据采集处理方式。要加快建设全市宏观经济基础数据库和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大型普查和调查数据库。

  (七)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统计部门的常规统计业务与行政运行经费的预算标准,要与当地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相适应。统计登记的工本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周期性普查(如经济、人口、农业普查等)、一次性大型调查所需经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足额及时拔付。

  三、夯实统计基层基础

  (八)建立健全基层统计网络。各县(市、区)要在乡(镇、街道)机构改革中统筹解决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设置问题,对常住人口万人以上乡(镇、街道)、2个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17个市级中心乡镇,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2人以上,并设有统计机构;其他乡(镇、街道)统计站要挂牌,并配备专职统计人员1人以上。

  (九)改善基层统计办公条件。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支持改善统计工作办公条件,在2010年底前,全部配齐统计专用计算机、电话、传真、互联网等基本办公设备。

  (十)建立村(居)统计人员补贴机制。各村(居)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村(居)统计人员补贴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每年不少于300元,可采取基本报酬加业绩考核奖励方式发放,资金来源由县级政府确定,由县级统计局负责发放。

  (十一)加强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明确相关机构或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大中型企业和“三上”(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新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工业园区(集中区)必须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的统计人员,并做好联网直报工作。小型企业必须有专门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专门的统计负责人。各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集中区)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履行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的义务,建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月度统计资料档案一般要保留五年以上才能销毁,年度资料和统计台账要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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