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明政文〔2010〕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97号,以下简称97号文),切实改变目前我市基层统计和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信息处理手段落后、部门统计机构和职能削弱的现状,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服务水平,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2010年4月6日、9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0〕5号、12号),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97号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统计组织领导
(一)明确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要对本地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改革发展负总责;分管领导是具体负责人,每半年听取一次统计部门汇报,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政府专题研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至少安排一次统计工作专题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和解决统计部门提出的实际问题。
(三)建立统计工作巡察制度。每年由市政府办发文,由市统计局牵头,对全市三分之一县(市、区)统计工作进行巡察,巡察主要内容为:国家、省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县级政府统计机构、人员力量配备情况;统计常规业务经费和大型普查经费拨付情况等,检查结果向市政府汇报,并由市政府办发文进行通报。
二、增强统计保障能力
(四)设置独立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作为政府工作部门,以便积极有效地组织、协调本县(市、区)的各项统计工作、调查工作和数据的发布使用。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在选拔、任免和调配各级统计部门领导干部时,要按规定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特别是各县(市、区)统计局长和地方调查队队长的提拔、任免和调配事前须征得市统计局的同意;乡(镇、街道)统计员的提拔、任免和调配事前须征得县(市、区)统计局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