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0]260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县域金融创新和地方金融改革,有效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我市县域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4号)和《关于印发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金融办[2010]6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按照“突出特色、有所创新”的要求,选准重点,加强保障,加快创建一批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使之成为县域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新高地。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营造良好的县域金融生态环境;以融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我市区域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为契机,加快金融业后台服务基地建设,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业;推进县域金融服务创新,构建有特色的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金融保障。

  (三)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试点工作,在规划、政策和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运作的要求,严格管理,科学经营,不断提高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保障能力。

  --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树立金融创新发展意识,同时增强金融风险意识,落实金融监管措施,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坚持合理布局与有序推进相结合。各地根据地方金融业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金融创新试点规划和工作方案,有代表性地申报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后,扩大试点范围。

  二、试点申报

  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培育要注重实效,县级政府要把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长效工作来抓,切实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增强县域金融服务能力。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分别申报金融创新综合示范县(市)、区及金融创新专项示范县(市)、区试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