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质量管理:按照《中国药典》(2010版)对每批中药物料实施全检的情况;委托检验管理及执行情况;不合格中药物料的管理情况;中间产品(如饮片、浸膏、提取物等)质量控制、检验及管理情况;中药物料留样及稳定性考察管理情况;成品审核放行管理情况。
(五)委托生产管理:委托或受托生产行为是否合法;受托方工艺处方执行情况;委托方对受托方采购原药材或其它原辅料的质量监控情况。
(六)其它对中药生产质量造成影响的情况: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按规定开展安全性再评价工作情况;中药基本药物及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及处方核查情况等。
六、处理原则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局应按照以下三类原则予以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凡是未按药品GMP要求进行供应商审计或未建立健全药材、饮片供应商和购进药材、饮片质量档案的,一律责成企业立即改正。
(二)凡是投料不符合法定标准规定的,一律责成企业暂停生产,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产品,停产期间收回《药品GMP证书》。
(三)凡是购进药材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且投料使用的、购买使用没有国家标准的提取物、擅自委托加工以及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非药材冒充药材、擅自改变处方、违反生产工艺的,必须依法严处,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各市局必须高度关注当前中药生产环节出现的新情况,高度警惕中药生产质量及安全隐患,充分认识开展中药生产监督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以赴,确保中药生产监督专项检查全面覆盖并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局要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纳入2011年度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结合本辖区中药生产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保证药品质量,消除中药生产质量安全隐患。
(三)统筹安排、提高效能。各市局应注重发挥综合监管效力,将中药生产监管工作与药品抽验和评价性检验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检验结果,加强对中药生产的现场监督检查。同时,要将中药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与GMP跟踪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提高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