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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

  (六)建筑施工企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需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复审,且复审合格、记录完整。总承包类施工企业应具备四个工种的特种作业人员:即建筑电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建筑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架子工。专业承包和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根据本企业资质内容配备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养老保险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对账单、月结算表、缴费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和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用工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供工伤保险费率核定表、工伤保险费缴费有效票据等证明材料。工伤保险费应当提供自申报之日起本年度所有凭证。

  (八)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冀建质〔2003〕532号)要求,为建筑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农民工、临时工等)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求提供自上年度及申报年度截止申报之日所有在建工程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文件;新取得施工资质,尚未承揽工程的企业,由所属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有效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需要进一步说明的,相关资料一律装订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的最后,并上传至审批系统。

  二、关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有关工作

  (一)项目负责人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时,项目负责人应首先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对项目负责人数量要求低于2人或不作具体要求的专业承包企业以及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应有相应的项目负责人,申请安全生产考核时,可不提供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但需提供公司任命文件。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的数量不少于企业资质中规定应配备项目负责人的数目;总承包三级企业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三级企业(除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考核合格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1人外)考核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应不少于2人。

  (二)已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企业“三类人员”岗位类别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申请新岗位类别(A类、B类、C类)的安全生产考核,取得相应类别的考核合格证书后,方能任职;C类人员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能兼职;A类和B类可以互相兼任,但兼职人员应同时通过A类和B类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同一个人在不同建筑施工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同时在所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施工企业申请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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