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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外经工作便利化规程的通知

  (2)企业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任务通知书。
  11.市建委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初审。自收到市外经贸局转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转交市外经贸局。
  12.市国资委
  对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核准备案。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13.市安监局
  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7号令)精神,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发布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防范。按照预防和处置并重的原则,协助指导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市台办
  (1)宁波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初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台办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3503号)和《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发 [2009]219号)规定,自受理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或市外经贸局反馈初审意见。
  (2)宁波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相关人员赴台审批手续。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上级台办审批。
  15.市金融办
  联系协调金融监管部门。联系协调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保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指导督促各监管部门优化金融服务,培育和壮大我市境外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16.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外管局)
  (1)业务咨询。业务咨询实行首问负责制,现场予以答复。业务办理实行二次办结制。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业务。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出具书面文件。②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③境外放款外汇管理。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时核定其境外放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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