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笔试结束后,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公布考生的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选。
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笔试成绩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单位招聘笔试成绩应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选在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条 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知识测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对于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省直事业单位面试的内容和方式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确定。面试工作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一般由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特殊情况的,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招聘单位也可组织实施。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面试工作实施前,省直招聘单位应当确定面试方案,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面试方案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面试方案应包括面试的原则、形式、方法、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办法,面试评委组成以及监督办法等。
第三十二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当成立面试评委组,评委组人数应为奇数,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面试评委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员、相关专业和人力资源专家组成,一般由7人组成。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面试评委的组成,由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一般不少于7人。
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面试评委中,人力资源专家评委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选派1名;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面试评委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选定,有条件的,可外聘评委或异地交流。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队伍建设,建立相关专业、人力资源专家评委库。
第三十三条 笔试和面试结束后,采取笔试、面试的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加权后确定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面试组织单位根据招聘岗位及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核和体检人选。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40%,具体加权比例,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向社会发布的招聘公告中载明。
第六章 考核、体检与聘用
第三十四条 通过考试的拟聘人员,省直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考核主要考察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