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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已发布的招聘公告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网上初审;在面试前,省直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单位,可采取现场报名方法,省直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应当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件、证明。现场报名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报考同一岗位要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并通知应聘人员。经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或改为采取选聘方式招聘人员。

第五章 考试

  第二十六条 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和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采取单位招聘方式的考试,可以简化程序,也可直接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
  考试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第二十七条 统一招聘笔试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职业能力测验或专业基础知识,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招聘岗位类别和条件确定并组织实施。
  省直事业单位采取单位招聘方式的笔试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统一招聘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特殊岗位笔试分数线可在招聘方案中单独设立,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统一招聘笔试结束后,对笔试合格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一定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末位出现并列的都进入面试。具体比例由招聘单位在招聘方案中确定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一般不高于3:1的比例,特殊情况的可以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5:1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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