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直、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四级、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二)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确认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三)引进急需、紧缺岗位人才。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选聘人员前,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选聘方案,包括选聘岗位名称、人数、所需资格条件、选聘方法及理由等内容。省直、市直事业单位选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选聘方案报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招聘单位可采取到人才培养单位选人或寻聘等方式招聘人员,经考核确定人选后,省直、市直招聘单位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县(市、区)属招聘单位报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按照相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就业、流动、工资、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除列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选聘的人员外,省直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招聘人员,可根据招聘岗位需要选择采取统一招聘、单位招聘方式,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统一招聘和单位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拟聘人员情况;
(八)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就业、流动、工资、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与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和招聘计划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
第十七条 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和单位招聘的招聘方案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招聘方案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