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协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
第七条 省直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以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承办招聘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纪检监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成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承办具体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
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中技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应按照招聘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和应聘岗位所需要的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包括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直接选聘、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招聘三种方式(以下简称选聘、单位招聘、统一招聘),省直事业单位采取上述三种方式,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采取统一招聘、选聘方式。
第十三条 省直、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采取选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