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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招聘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干部人事工作中有关违规问题的通知》(冀组通字〔201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本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省直、市直、县(市、区)属(含乡镇)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执行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省直事业单位六级和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涉密岗位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在编制限额内、依据招聘计划和岗位设置方案,空岗补充人员应按照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特点,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分别承办省直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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