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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驶出建筑工地之前,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撒、滴、漏,污染周边环境,零星建筑垃圾应实行袋装清运;
  (三)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必须按规定集中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
  (四)施工单位进行基础围护梁拆除时,必须采取遮挡、洒水等降尘措施,控制施工扬尘;
  (五)当连续晴天5天以上,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进行土方开挖作业的,应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主体施工阶段,在遵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基础上,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建工程外脚手架应按规范进行搭设,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的灰尘外逸;
  (二)楼层内的建筑垃圾等物料,必须采用相应容器垂直清运或管道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
  (三)施工现场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时,应采取围护、遮挡等防止扬尘措施。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及施工扫尾阶段,在遵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基础上,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装修,需用石材、木质材料时,施工单位应组织石材、木质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在现场进行小规模石材切割、木制品加工时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二)在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残渣及废料清理时,应采用洒水降尘措施;
  (三)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采用装袋扎口密封清运或用其它密闭容器清运,外脚手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城区内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拆除房屋必须进行硬质封闭围挡;
  (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准备足够的水源,拆房施工中必须采取边拆边洒水等防尘措施,以抑减扬尘;
  (三)房屋拆除中的旧料、废砖、渣土、杂物等必须集中堆放,采取洒水、密封或遮盖等措施,及时进行清运;
  (四)风力达6级及以上时,应停止拆除施工;
  (五)房屋拆除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对暂不开放的空旷场地进行简易绿化,或者采取覆盖、固化等措施,防止风吹产生扬尘。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研究开发绿色环保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努力控制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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