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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机构应当把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纳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应当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组织和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
  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监理责任,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各个施工环节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控制措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成立现场管理机构,组织制订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积极做好扬尘控制管理工作;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文明施工专管员)应当现场监督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应做好日常检查、纠违等工作。对现场存在的严重扬尘污染隐患,有权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建筑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标方应当以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下限费率报价。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向直接发包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未按规定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应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措施,确保专款专用,必须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对施工合同中有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条款进行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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