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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是指对建筑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施工中,以及施工现场内建筑材料、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大气质量的细小颗粒漂浮物的预防和控制。
  第三条 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各县(市)区 (除江东区、江北区、海曙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市建委委托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江东区、江北区、海曙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具体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在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备案时,对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包括扬尘控制费用在内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列情况及费率进行审核。
  环保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包括施工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以及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查处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建筑渣土运输单位的资格管理、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和渣土运输车辆的密闭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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