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民[2010]11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发挥其在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
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指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区)民政部门是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管理、培育、评估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办社工机构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三条 申请设立民办社工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并适当降低设立门槛:
(一)发起人中至少有1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二)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民政部门登记;
(三)有必要的场所;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万元(社区类民办社工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