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珠府函[2010]131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根据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
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 号)的相关规定,经七届143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一、横琴新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城镇、珠海高新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高栏港经济区低保标准调整为350 元/人/月。
二、斗门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280 元/人/月。
三、低保对象的分类施保按《
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