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九)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提高安全监管效能。一是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部门联动机制,发挥建筑市场、质量、安全、造价、招标等职能部门联合检查、执法机制优势,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局面。哈尔滨市应进一步改善监管手段,完善监管方式,合理配置、有效整合监管资源,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能。二是突出重点,实施差异化监管。将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事故多发企业及中小企业作为监管重点,严格符合其安全生产条件,重点检查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安全生产投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及隐患整改、专项治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标准化工地创建等方面职责履行情况,对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将重点工程、结构复杂工程、棚户区工程、县级工程作为督查重点,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指导力度。三是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对查出的隐患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限时完成,否则一律停止施工,对整改难度大,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要说明情况,制定整改计划,撤出作业人员,并采取相应的监控、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四是进一步强化现场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责任、执行管理制度的监管,加大施工现场指纹识别系统的研发、推广力度,通过身份锁定,约束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行为,杜绝和减少随意变更人员、不实际履行职责、不合理兼职等现象。五是全面推进网上办公,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管信息网建设,形成省、市、县三级信息网络,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发布、教育培训、监督举报、安全咨询、办公自动化和信息传递与共享功能;全面开通网上办公系统,实现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特种作业人员任职资格考核及相关事项实现网上办理。
(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项目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对中标项目未履行项目经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及擅离职守等行为,视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并分别给予中标项目经理和冒名项目经理相应处罚。严厉查处总监理工程师不履行职责行为,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擅离职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及无证施工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的责任。
(十一)加强建设安全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市(行署)、县(市)应建立独立的建设安全监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充实专业人员,有效解决工资和办公经费,并根据工程规模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增强监管力量;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资金投入,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提升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