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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2011修订)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黑人社办发[2011]10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技工学校发展,促进技工学校与经济发展、企业生产需求和劳动者就业更紧密地结合,我们对1993年原黑龙江省劳动局颁发的《黑龙江省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新标准对原来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化了对校企合作、实习基地(场所)、师资队伍的有关要求。各市、地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提高办学质量,推动省重点技工学校在技能人才培养和促进就业方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省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评估细则》和有关申报程序将另行制定。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黑龙江省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试行)

第一章 办学方向

  第一条 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各项工作,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劳动者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 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以劳动力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职业能力为核心,突出技能训练,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校在培养中级技工的同时,承担各类职业培训任务,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成为技能人才综合培养基地。
  第四条 学校专业设置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且连续招生3年以上。在校生达到900人以上,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再就业培训等每年不少于1000人次。

第二章 基础条件

  第五条 校级领导班子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勤政廉洁、作风民主,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管理能力和改革创新精神。校长、教学副校长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热爱并熟悉技工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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