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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实施意见

  (五)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所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都要符合保密制度要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研究论证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在相关证券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六)加大内幕交易查处力度。江西证监局应会同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细化充实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措施,完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和举证,积极探索建立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督力度。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七)建立打击协作机制。成立省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由江西证监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政府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参加,建立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监管工作协作机制。按照国办发〔2010〕55号文件要求,明确职责范围,各司其责,交流信息,加强监管,定期协调内幕交易的打击和防控工作事宜,提高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力度。内幕信息涉及单位要成立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机构,单位一把手为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内部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各项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和办法,强化监督,严格问责,积极支持和配合省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八)明确职责分工。江西证监局作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密切关注内幕交易线索,发现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应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启动非正式调查或立案稽查;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报中国证监会暂停其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报中国证监会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措施,暂停或取消其业务资格。公安机关在接到依法移送的案件后,要及时立案侦查,始终保持对涉嫌内幕交易犯罪的高压态势。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和执行接触内幕信息管理办法,对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将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省政府金融办要积极做好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的有关协调工作。
  (九)切实开展专项检查。江西证监局要会同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抓紧集中开展一次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专项检查,查办典型案件并公开曝光,震慑犯罪分子。同时,要加强调研工作,总结出好经验、好做法,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切实提高我省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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