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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应对小农产品价格应急监测预警工作预案》的通知

  (三)实施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1、加强市场巡视。
  按照平时调查和紧急状态下密切监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小农产品市场巡视制度,加强对市场舆情、供求、价格的巡视工作。紧急状态下,指定专门人员每天对市场进行巡查,密切监视市场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报告领导小组。
  2、应急值班。
  加强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监测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确保价格监测机构全员到岗,必要时应抽调其他骨干力量,加强应急价格监测工作
  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监测机构值班电话要保持每天24小时处于开通状态;平时固定电话实行8小时预警值班,移动电话要随时有人接听,信息报送网络8小时正常运行;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实行节、假日值班,固定或移动电话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并增加临时值班电话,信息报送网络24小时正常运行,指定价格监测专用车辆确保监测信息上传下达,快速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3、应急监测报告。
  当出现小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时,警情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政府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立即启动本预案,实行每日报告制度。做好主要小农产品种植面积、产量变化调查,安排专人每天对异常波动的小农产品实行定点监测和市场巡视,密切监视市场情况,分析价格走势,并每天报告当地小农产品市场及其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趋势等,以及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对策建议等。市、县(区)的监测报告每天上午11时前报出,自治区、银川市的监测报告每天下午4时前报出,并做好紧急情况的随时报告工作。自治区价格监测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做好价格数据质量抽查核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应急监测工作,按其规定执行。
  4、内部情况通报和信息发布。
  上级价格监测机构应将小农产品价格异动警情、监测信息、工作情况等在适当的范围进行内部通报,实行日监测报告,一周通报一次;实行周监测报告的,每半月通报一次。加强区域信息交流,警情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周边地区通报。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适时发布小农产品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供求和价格监测信息,公告价格法规政策和政府采取的重大举措,就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答疑解惑,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四)应急价格定点监测内容及范围
  1、监测内容
  遇有警情发生时,具体监测报告单位及监测定点单位、监测品种等根据本“通知”附件一、二的规定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可视情况发展程度在全区范围内增加监测品种和监测点。
  2、监测范围
  当警情在我区出现时,应急监测小农产品等有关商品价格,首先以已经确定的日常监测市县为基础,以警情出现市、县(区)为主,建立监测范围。其中各个监测市、县(区)以集贸、批发市场和各大超市为主要监测点,建立覆盖全区小农产品价格的应急监测网络。
  (五)应急交通保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应急监测预警期间的公务车辆调度管理,保证应急监测预警工作的用车需要。
  (六)应急经费保障
  应急监测预警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经费预算,并确保所需经费的及时、足额供应。
  (七)其它事项
  1、质量考核
  小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监测预警工作列入自治区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内容,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考核和通报。
  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小农产品市场价格应急监测预警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在全区统一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物价局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直至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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