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应对小农产品价格应急监测预警工作预案》的通知
(宁价监测发〔2010〕17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为规范、有序地建立小农产品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小农产品对我区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确保自治区政府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准确的掌握和了解我区市场价格的真实情况,保证相应防控措施以及应急价格监测工作的有序运行,有效地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制定的《小农产品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发改办价监〔2010〕2622号),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的《宁夏应对小农产品价格应急监测预警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宁夏应对小农产品价格应急监测预警工作预案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附:
宁夏应对小农产品价格应急监测预警工作预案
目的和依据 为及时、准确掌握我区小农产品价格变化情况,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小农产品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做好价格调控和监管工作,保持我区小农产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的《小农产品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发改办价监〔2010〕2622号 以下简称《制度》)及宁夏物价局印发的《宁夏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宁价监测发〔2005〕186号 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我区小杂粮、调料干货、中药材等小农产品日常价格监测和其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及价格应急监测工作。
一、小农产品日常价格监测工作制度
(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
根据《制度》中的规定和要求,向国家发改委上报监测资料的监测报告单位暂定为自治区物价局和银川市物价局,两级物价局负责本报告制度的组织实施,做好本行政辖区小杂粮、调料干货、中药材等小农产品价格监测及价格预警工作。其他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亦应高度重视,在本地区小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时,须及时实施应急监测预警。
(二)价格定点监测
1、批发价格
自治区物价局负责小杂粮类、调料干货类、中药材类批发价格定点监测,具体监测报告单位及监测定点单位、监测品种,按本“通知”附件一执行。
小农产品批发价格监测实行直报制度,由负责价格监测工作的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监测机构责成监测定点单位按本“通知”附件一规定内容和要求,于每月25日将当日采集价格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监测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做好价格数据质量抽查核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零售价格
银川市物价局负责小杂粮类、调料干货类零售价格监测,具体监测报告单位及监测定点单位、监测品种,按本“通知”附件二执行,并于每月25日将当日采集、汇总价格数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物价局。要及时做好数据质量核查、复查工作。
定点监测的小农产品批发和零售价格的采价规格等级,原则按中等选择,确有困难的可选当地主销规格等级,具体规格等级由各监测报告单位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换规格等级的,须事前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审核确认后更换。
(三)价格调查巡视
承担定点监测的自治区价格监测机构按本“通知”中附件三规定内容和要求,于每年4月、10月初组织定点监测单位集中开展一次小农产品价格、交易量、库存量调查工作,加强对小农产品价格走势分析预测,并于调查当月将调查及分析预测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