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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综发[2010]25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10]185号,以下简称《定价目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宣传和贯彻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通知》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定价目录》颁布实施的重要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周密的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定价目录》的顺利贯彻实施。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定价目录》的具体规定

  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全体价格工作人员,认真细致的学习《定价目录》,着重比较与原《定价目录》的区别,使每一位价格工作人员迅速准确的把握《定价目录》的具体规定,确保政府定价行为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依法定价,严格执行《定价目录》

  《定价目录》是我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严格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形式、定价范围以及分工权限实施价格管理,严禁擅自增加定价项目、扩大定价范围和超越权限定价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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