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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邮政管理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快递业务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邮政管理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快递业务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邮管联字〔2010〕4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快递协会:

  根据《邮政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快递业务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对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实行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即凡在省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应向省邮政管理局提出许可申请,省邮政管理局依法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跨省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向国家邮政局提出许可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企业的的经营范围,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在2009年4月24日《邮政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自2009年10月1日起可适用一年的过渡期至2010年9月30日止,在此期限内申请许可并获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逾期仍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原有的快递业务经营范围,企业应停止经营快递业务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对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快递企业为申请经营许可,需要取得法人资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为其办理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快递企业凭预核名称通知书提交办理许可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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